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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物头像作为商标使用好处有哪些

作者:梧州万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23 08:13:25

这些将个人头像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商家凸显了肖像商标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创始人将自身的头像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这其中包括陶碧华及陈启源,而另一类则利用名人的影响力,将名人头像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所以简单理解“肖像商标”就是指用人的肖像来作为产品的标识。 而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在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前提下,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肖像商标进行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也能够注册成功。 那么将人物头像作为商标使用好处有哪些?跟随梧州商标注册来看一下。 

1、亲切、有态度。人物肖像比较亲切和蔼、真挚诚恳,同时,肖像表情蕴藏着企业文化,选择商品同时也是选择此类商品宣扬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即选择的是一种人生态度。 

2、有辨识度。千人千面,并不重样,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主体具有极强的辨识度。不会存在相同相近似的问题,相比一般商标,其注册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3、有质量保证。使用创始人或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头像作为商标,是一种诚恳摊牌举措,因为一旦出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那么深入脑海的创始人的脸必被抹黑。从而肖像商标即为创始人无声的宣言——以吾之容,立此承诺,品质,有保障。 

而将肖像申请商标又需要注意什么? 商标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2、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3、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也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未经他人同意也不得使用他人肖像权进行商标注册。 

根据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也同样对商标申请合理性作出了一定限制,结合《商标审理标准》中对于肖像权侵权案件审理的解释,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做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将不被接受。如果他人擅自将自己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 所以,如果想要避免肖像商标注册的纠纷,我们应该要得到他人的许可才能使用。对于那些喜欢利用名人效益将明星头像来进行申请商标,就一定要注意啦,不然不仅给申请带来一定的困难,还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最终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总而言之,其实在文字商标注册容易导致近似的情况下,选择肖像作为商标也不失为注册商标的一种新途径。

怎么查询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很多大企业都会去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标和一些专利,避免自己的企业知识产权被盗取滥用,但是现在很多商标都被注册了,那么怎么查询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怎么查询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怎么查询商标是否已经注册?

一、通过政府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可以百度搜索商标查询,然后找到商标局打开。

二、进入商标局网站后,在首页上就可以看到商标查询的入口了,点击商标查询进入。

三、进入商标查询页面后,会有查询提示说明,点击我接受按钮就可以继续下一步了。

四、进入到具体的商标选择页面,我们按需要选择查询的功能,一般选择第一个商标近似查询。

五、查询页面输入国际分类以及需要查询的商标名称,一般为文字或者图行。

六、点击查询后就会在新页面中打开查询到的结果了,我们就可以看到和百度相关的商标了。

七、选择图行查询商标的话,就需要输入图形编码了,但是我们不知道图行编码怎么办呢?很简单,在查询页面点击输入框右侧的搜索图标,点击后就会出现相应的选择项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报道,世界知识产权欧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至4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12,92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7.3%。主管商标、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事务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女士表示,如果全球经济危机不再继续恶化,2010年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有望稳步上升。

2009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较上年下滑15%,但目前各项数据显示,商标持有者在该领域的活动日趋活跃。根据2至5月份统计数据:德国以1,631件申请暂列首位;欧盟以1,431件位居第二,较去年同期增长26%;美国以1,337件暂列第三,较上年增长33%。此外,中国、土耳其和韩国的申请量亦出现大幅增长,涨幅分别为39%、52%和99%。    

与此同时,欧盟国家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均比上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德国虽暂列首位,但较上年同期下降3.5%;比卢荷经济联盟、捷克的申请量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4%、33%和38%。据分析称,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通过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寻求国际保护可能是造成下滑的主要原因。根据2010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欧盟企业共提交23,743件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较去年同期增长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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