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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专利产品呢?

作者:梧州万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3 08:29:35

每一种产品的出现,都必须凝聚所有企业和企业的辛勤努力。从产品的外观,以及产品所能达到的某些功能,或者从内部结构来看,通常需要几种高质量的实用专利组合才能创造出一种产品。根据产品外观、包装、制造技术和使用功能的特点,发明者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以便在法律层面上予以保护,那么如何申请专利产品呢?跟随梧州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专利申请的专利首先是确定你想申请的专利类型。它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专利的专利。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文件和特定进程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最难申请的发明,要求很高,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比较严格,花的时间也很长,这需要几年的时间。然后我会告诉你产品专利申请的流程。

1、双方签署专利委托代理协议;2、申报文件书写完毕后,申请文件由申请人确认;3、双方确认正确后,应当尽快办理专利申报;4、发出接受专利申请(包括专利申请编号)的通知书,为期约一星期;5、外观和实用专利授权期限为6个月左右(以专利局实际进展为准);6、发明专利授权约1年(按专利局实际进度);7、发明人应当在办理授权登记手续后2个月左右(视专利局的实际进展情况)颁发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比其他知识产权申请更加困难,最终我们应该找到一个可靠的机构。

商标查询空白期,是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信息后,到商标局的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到该商标的申请信息的空白时段。 商标查询空白期的长短,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从一个月到半年都有可能。由于空白期的影响,很多申请注册的商标会因在先权利的影响而被驳回,也给个别的抢注商标留下了可乘之机。作为申请人,如何降低或尽可能克服空白期对所申请商标的影响,是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客观地说,空白期的影响是会长期存在的,即便是缩短,也会存在,这不是申请人所能回避的,唯一能够缩短空白期的机构是国家商标局,但由于立场不同,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机关能够真正为我们着想,哪怕您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也不行。 就目前而言,降低空白期的影响,只能从自身做起。应对的办法:一是果断,想申请时,立即申请,不要磨叽;二是密切监控,随时注意相近似的、相关的商标以及自己申请的商标的信息动态,并随时根据动态采取果断的措施。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国际商标注册的常用的方式:一是逐一国家商标注册(也称单国注册);二是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1.概念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商标注册的一种商标国际保护方式。所有缔约国共有93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仅是所有缔约国之间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方式,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指定多个缔约国进行注册。

但是,申请需要国内申请或注册基础,即: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纯协定书成员国,那国内基础必须已经获得注册才可以办理;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纯协定书成员国以外的其它国家,那国内基础申请只要已被受理即可办理。

特点(与单国注册相比较而言)

1)国际注册前官方不受理查询,如果在后期实质审查中有的国家由于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就只能保留在其它未驳回国家的注册申请;单国注册一般都可进行在先近似查询;如果申请人要求对注册的国家查询,也可通过单国申请查询的方式和收费进行查询;不过即使通过单国申请方式进行查询,按照商标国际注册的流程,在各个指定国家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离查询时间也有一段相当的差距(至少在半年以上),查询的误差会相应的增加。

2)一份申请可指定在多个国家申请,如果不遇到单国审查意见或初审驳回或异议,程序比单国注册要简洁;但是如果遇到临时驳回等情况还是必须按照单国的程序办理(即:须委托当国律师办理)。

3)国际注册有一个固定的时间范围(一般在申请后1.5~2年审查完毕),单国注册各国的注册完成时间差距较大,但有些国家的申请时间比要快。

4)在顺利注册的情况下,的收费相比于单国注册要节省。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想说的是实际上名人商标得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很少。法律允许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不会被获准。根据《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人的姓名作为注册商标,这表明法律当然允许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是,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应当尊重名人本人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人的一种人格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因此,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也不会获得核准。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l款规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名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名人本人对其姓名的支配的权利。因此,某公司在使用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可是某公司却在未取得××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商标审批部门不会批准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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